中共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党校工作条例

一、总则

第一条  为了加强党校建设,使党校工作进一步规范化、制度化,充分发挥党校的重要作用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、《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》、《中共中央关于面向21世纪加强和改进党校工作的决定》,以及《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党校工作暂行条例》等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学院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

第二条  党校是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,负责全院干部、党员、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及培训的重要职能部门,也是学习、研究、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阵地。

第三条  党校办学的指导思想是: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,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,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,以提高干部、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政治理论素质和思想素质为中心,坚持理论联系实际,加强党的基本知识教育,端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,保持党员队伍的纯洁,增强党员队伍的活力。

第四条  根据培训内容,制定学院干部、党员教育计划、入党积极分子培训计划,指导各总支党校中级班的教育培训工作。

第五条  理论联系实际,以授课、自学、讨论和社会实践相结合为主要教学方式,引导学员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、观点和方法,并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。

二、职能

第六条  根据学院党委的决定,具体负责日常校务工作。拟定并组织实施经党委批准的教学计划。对各总支党校中级班工作进行协调、指导和联络。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办理主讲教师的聘请、约请。做好学员的组织管理工作。做好档案、资料管理和积累。

第七条  教学计划制定:年度、学期、班次的培训计划均要研究论证。各类培训班都要制定教学计划,明确指导思想、教学目的和要求、培训对象,以及教学内容、环节和日程安排,规定组织管理、学习纪律和考试考核办法。计划要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和党委确定的培训目标,在调查、了解和分析学员的认识水平、思想状况的基础上,制定计划和大纲。

三、制度

第八条  备课制度:

(一)教师根据教学计划和大纲的要求认真备课。

(二)教师要了解学员的实际认识水平、思想状况,找准认识问题的重点、难点和热点。

(三)授课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,突出重点,根据培训的时间长短不同、学员层次水平不同、特点不同确定讲授要点和相应的讲授方式。

(四)经常听取学员对讲课的意见,不断改进教学。

第九条  党校是共产党员、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学习,以增强党性,提高觉悟的学校,党校的校风必须要严谨,坚持考勤制度。

第十条  考试制度:

(一)学员要根据教学计划参加考试、考核或写学习小结、调查报告、文章,成绩归入档案。

(二)总评成绩优秀者予以表扬、不合格者可以重修党校课程。

(三)优秀的学习小结、调查报告、文章进行大会交流并推荐发表。

(四)评卷要认真。

第十一条  档案资料管理制度:

(一)档案资料由专人负责。

(二)档案包括:来文、有关规章、决议、决定、总结、计划、报告等文件,教学大纲、有关教案、研究文章及研究活动,学员登记册、学习成绩。奖惩、试卷、优秀学习小结、调查报告、文章等。

(三)资料包括:教材、参考资料(含音像资料),进行教材、教学经验的资料积累。

(四)档案、资料实行规范化管理。分类立卷归档,做到及时、准确、清楚、方便。

(五)档案资料一般不外借,如需外借须经批准,并办理借阅手续。

(六)充分运用档案、资料进行教学研究。

第十二条  加强党校教学大纲和讲义建设。由党校、任课教师负责并统一编写党校主要课程的教学大纲和讲义。逐步形成统一的、分层次的党校教学资料体系,供党校学员使用。

四、守则

第十三条  学员守则:

(一)学员进入党校要严格要求自己。

(二)在弄懂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、观点、方法并运用这些原理、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上下功夫。

(三)上课专心听讲,做好笔记,认真完成作业。参加讨论,积极发言,勤于思考,敞开思想。

(四)文明礼貌,尊重教师,友爱学友,相互帮助。

(五)积极参加集体活动。

第十四条  教师守则:

(一)有坚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、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、坚强的无产阶级党性,遵守党校条例。

(二)积极参加教学研究,有探索、研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问题的能力,能够深入实际,调查研究,总结实践经验。

(三)不断充实党校教学所需要的理论、知识,不断了解、掌握学员的思想实际情况。

(四)虚心向群众学习,向学员学习,教学相长,学风严谨,言传身教,教书育人,为人师表。做端正党风的模范。

(五)贯彻政治办校原则和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方针。

五、经费设施

第十五条  年党校要做年度经费预算上报,由学院拨款。支出项目主要有:办公费、讲课费、参观、调研、考察活动费、奖励费、讲义费等。严格贯彻勤俭办校的方针。

六、附则

第十六条  各党总支要根据学院党委关于党校建设的有关精神建立党校中级班,接受学院党校的指导,开展工作。

第十七条  本条例由学院党委授权学院党校负责解释。

第十八条 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